試用期多久才合理呢?
- 全部回答214

試用期按合同期限不同確定,最長六個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華律網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于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于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3、不能重復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一、試用期多長是合法
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我們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在與勞動者確定試用期期限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一般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期限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3 個月及以上、不滿 1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1 年及以上、不滿 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 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3 年及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所以對于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常會約定 1 個月或 2 個月的試用期。
而對于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常會約定 3 個月或 6 個月的試用期。
不同單位規定不一樣,但對于我們而言,試用期肯定越短越好。所以試用期也是我們選擇工作的一個重要考慮要素,面試的時候記得要問!

關于試用期大家應該都曾經經歷過,試用期到底職場人有哪些權益,哪些保障?快來學習!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01 試用期是法律強制的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02 試用期時間多長?
試用期一般 3 個月到 6 個月,最多不能超過 6 個月。
陷阱一:只簽訂試用合同
1.部分用人單位只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3 個月到 6 個月不等,目的是為了能在試用期內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接觸勞動關系。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二:薪資福利差
1.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借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不給試用期員工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 80%,且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三:延長使用期
1.用人單位以多熟悉公司崗位為理由,要求員工延長試用期。
2.《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只能存在一次試用期。
陷阱四: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用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畢業生辦理社保和補交社保為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用到企業拒交社保的情況,員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并且如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賠償金。
陷阱五:合格與否單位說了算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接觸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內,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必須能夠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很多人對試用期長短的判斷依據是憑感覺。周圍的人都是 3 個月,就默認為 3 個月是合理。而實際上,企業約定 3 個月的試用期很多時候是不合法的,而求職者卻欣然接受!
我們翻一翻現行《勞動合同法》,看看法條中關于試用期期限、試用期的延長、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合同的相關規定。
l 首先、試用期可以定多長?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p>
劃重點:
l 試用期的工資如何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規定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 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p>
l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可以延長,但是要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先決條件:
1、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限必須小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且延長后的試用期與之前約定的試用期總和也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長試用期限;
2、除此之外,“延長試用期”的要求必須在試用期到期前提出;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企業必須就“試用期延長”與勞動者提前協商達到意見一致!
只有當同時滿足了這些條件時,延長試用期才算合理且合法。
l 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
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以上就是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規定,你都明確了嗎?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而定的,不能隨意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 對于"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訂立1年的,試用期不得訂立2個月;而勞動合同期限訂立1年零1天的,試用期就可以訂立2個月。